女子爱穿男装遭辞退,公司做法不构成违法但欠缺人味。昨日下午,市民小陈(化名)向记者反映称,自己在贵阳市一家体检中心工作了一周后被公司辞退,而理由竟然是“因为她爱穿男装,形象与公司要求不符合!”为此,小陈在3月7日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希望能就此事得到公平待遇,并赔偿其损失。
常常听到因为能力不足而被辞退的,然而,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这不么,这位来自贵阳的小陈遭遇了因着装男性化被公司辞退。不要说是小陈自己不能够接受,就算是听闻此事的读者朋友也觉得此事欠妥吧,就连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没有遇到过类似事件。 那么,小陈的遭遇是否委屈呢?来自贵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出“如果在试用期,试用单位认为应聘者不适合该岗位,是可以劝退的,但还是需要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而这家公司并没有拒绝支付小陈的报酬,公司有选择任用职工的权利,因而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虽然该公司或许不构成违法,但做法也欠妥当。据公司方面称,小陈是由熟人介绍的,因而面试较为顺利,也因此进入公司开始试用期工作。既然在面试之初没有对小陈的着装提出异议,也给了小陈试用的机会,不应该在试用期提出因着装而解雇。企业的这种做法,不仅是有损员工的行为,也是影响自身招聘成本和自身形象的。公司不该开始因为熟人介绍就“网开一面”轻易让本不符合招聘要求的人员进入,要严格按照用人标准招聘人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既利人又利己,否则对彼此都没有好处。 诚然,公司有选择用人的权利,但求职者也有维权的权利。在法制化国家建设进程中,我们需要有这样懂得依法维权的公民,这有利于建设法制化国家。同时,各用人企业或公司要规范自身行为,在不损害求职者利益的同时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只有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小陈来说,确实有些委屈,但是企业有自主用人权利,而企业也会支付应有报酬,所以也不能再深究。 只愿在求职过程中,双方都要尽可能加深了解,以免后面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找工作的人愉悦,用工方也如愿以偿,这才是皆大欢喜的结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