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张某花趁独自在家带孩子的时机,拿出家中常备农药“敌敌畏”,在明知上游水涧系村民生活水源的情况下,趁人不备将约两瓶盖的“敌敌畏”药液投放到该水源处,幸好未造成严重后果。 据统计,该组共有村民21户,90人,在家受影响村民近60人。2015年7月31日张某花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张某花被沅陵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花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发后,鉴于张某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