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王女士以150万的价格将北京丰台区一套66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丈夫的哥哥,后来跟同学聊天才知道房子的市场价不低于250万元,便宜卖房后王女士反悔,遂将丈夫的哥哥起诉至法院,称自己因常年生活在美国不了解国内行情而低价售卖,因此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王女士上诉。 据悉,王女士夫妇在美国居住了十几年,2012年,他们打算将其名下位于丰台区一套面积为6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同年12月,王女士丈夫的哥哥提出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女士的丈夫与被告王先生是亲兄弟,兄弟二人感情很好。2013年7月23日,她和丈夫回国,随后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 但是等王女士夫妇俩回到美国后与同学聊天才知道,他们卖掉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不低于250万元。便宜卖房后王女士反悔,遂将丈夫的哥哥起诉至法院。她认为,自己跟丈夫在美国生活了十年多,缺乏对北京房地产交易价格判断的经验。被告利用他们这点以及对亲属关系的信任,让他们对其提出的房屋价格信以为真,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她要求撤销合同。截至目前,王先生仍有40万元房款未支付给原告。 对此王先生则表示,当初购买房屋的价格与2012年12月的市场价格接近,而原告夫妇虽然人在美国,但对网络信息的掌控能力强,也经常与家人通电话,很清楚北京的房价,并且150万的价格是双方通过邮件及电话自愿达成一致的,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况。而原告回国后,找了很多理由要把房子过户回去,但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此外,他与原告有亲属关系,房屋总价低于市场价三分之一也很正常。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150万元价格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确定,一经达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回国后,双方并未就房屋价格重新商议,而是直接办理了过户手续,可见双方约定的买卖房屋事宜及房屋价格是2012年12月9日就已协商确定。原告以价款过低,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不予支持。后王女士上诉要求改判撤销合同。 22日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王女士坚持要回自己所卖的房屋,最后王先生当庭同意补偿5万元,但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绝,她称:“我们有住房需求,孩子要回京工作。”针对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