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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失常且婚前怀孕 男子要求退婚

福安新闻网消息(王胄)家境贫寒,心急娶妻,不料结婚时对方竟怀有他人孩子且精神失常,送回娘家要求退婚遭拒,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判决原告陈某忠与被告陈某珠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底,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4月6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人民币10600元作为订婚彩礼,被告收取礼金后,回付红包600元。同日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精神病复发,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要求退婚,被告母亲不同意,双方发生矛盾,经多次协调,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另查明,被告精神失常近7年,诊断为未定型分裂症,目前仍在服药巩固治疗中。且结婚时怀有他人孩子。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虽经合法登记,但由于被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故原、被告婚姻关系至始无效。遂作出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终审判决。

法官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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