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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口腔门诊部网上发布违法广告 被立案调查

福州新闻网3月2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张文颖)2015年9月,因涉嫌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福州市某口腔门诊部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查明:2014年,该口腔门诊部委托福建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维护网站,费用1800元。同时,签订推广服务提交单,约定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口腔门诊部在搜索平台进行网站推广,推广费1万元。2015年2月至9月14日,口腔门诊部在其网站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含有“牙齿难看、七天解决,仅需一小时、落齿重生,30分钟牙齿洁白如玉”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内容,并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其宣传利用医疗器械进行治疗的相应诊疗技术和手段,违反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定,责令该口腔门诊部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点睛:

《广告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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