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新闻网消息(张宏 王胄)福安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2010年4月成立至今,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918件,审结902件,其中判决67件,撤诉10件,调解结案825件,调解率为91.46%,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9.51%,减免诉讼费808起,兑现赔偿款约1600万元,接受群众法律咨询4000余人次,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 “一个模式” 福安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作为闽东首个较专业的道路交通法庭,具有立案、诉讼保全、调解、审判、敦促执行等职能,法庭以福安市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试行)》为指导,注重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建立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法律援助、保险公司联动工作机制,联合简化保险理赔程序,强化预支医疗费功能,对当事人实行“一站式”的便民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个衔接” 与交警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交通巡回法庭成立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福安市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试行)》为指导,明确了与交警部门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司法确认工作流程和职责。即交警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经交警部门确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交警部门应指导当事人向交通巡回法庭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交通巡回法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当即受理,同时制作确认笔录,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另一方有权申请执行。同时对需要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法庭先采取预立案的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与保险机构的无缝对接。交通巡回法庭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商业责任险的赔付纳入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交通巡回法庭通过“保险公司直接向事故受害人理赔加事故加害方补充赔偿”的调解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理赔款,并由保险公司直接付款给受害人,有效解决了投保人的理赔难题,避免投保人因无力先行支付赔偿款进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困境。同时,因保险公司有较强的付款能力,由其直接向受害方支付理赔款,保证了事故中的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当事人的权益救济充分及时。 “五个满意” 党委满意。交通巡回法庭在福安市委、市人大及上级法院的关心爱护下,走出了一条适应当前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路子,大大减少了以往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上访事件,使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得到化解,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评价。 群众满意。交通巡回法庭以服务民生为理念,设立法律服务咨询台、成立福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司法援助点,把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资金帮扶、法律援助与纠纷调解有效衔接,将人文关怀融入调解全过程,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交警满意。福安地处闽东交通中心地带,各类交通事故年均3000多起,占宁德全市总量的三分之二,交通巡回法庭设立后,大大降低交警部门的执法成本,解决交警部门长期以来“以调代查”的不正常工作模式,更加公正、公平的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实现行政和司法的无缝对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保险机构满意。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和交通巡回法庭立即介入,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提出赔偿方案、与双方协商,既解决了当事人对保险机构的无理纠缠、漫天要价,也大大提高了理赔兑现效率。 法院满意。福安法院近年来案件数不断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交通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审结了大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同时将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化解在诉讼之前,大大缓解了该院的审判压力和执行压力,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