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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从事盐酸销售工作,每次都是雇用张某的罐车从衡水一家企业运输盐酸销售给沧州的高某等3人,再经这些人转手销售给其他企业,并从中回收废酸液,交由娄某处理。娄某将收集的废酸液通过张某运送到蠡县进行偷排。 王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张某,张某要她在当地找地方倾倒废液,承诺每倾倒1车废液,给其“好处费”1400元。王某将这桩“买卖”介绍给了妹妹王某娜,王某娜伙同段某到高速路口,与张某派来的人接上头后,即安排司机和押车人员休息,自己驾驶罐车去田间河堤偷排。在利用夜深人静到田间河堤偷排废酸液的同时,王某娜还安排段某联系停车场老板小李,以每车300元的价格,商议好在刘某挖设的隐蔽暗道排放废酸液。 2015年5月17日晚7时许,刘某彪将30余吨废碱液从北京运至蠡县小李的停车场,经暗道排放至城市下水管网。5月18日中午时分,王某娜、段某松接应的张某的罐车,也驶入李某忠的停车场,开始将30余吨废盐酸通过暗道偷排。排放到当天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的下水道大量外溢,产生大量强刺激性气体。 在发现位于停车场西侧的店老板李某被熏倒后,王某娜、段某驾驶罐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又将剩余的废盐酸排放至附近的一个农田大坑内。 司法鉴定意见指出,案发时,废碱液遇到废酸液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硫化氢具有毒性,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致人死亡,这就是李某吸入毒气身亡的原因。 当时,先期到案的陈某交代偷排的是工业废碱液,而现场下水道提取的却是强酸。对此,办案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建议:一是到中石化北京某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企业是否将废碱液交由董某处置,废碱液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二是大力查找偷排强酸的嫌疑人。 据高某等人交代,其向娄某提供的废酸是从廊坊、沧州等地的电镀加工厂回收的,该院知悉后马上建议公安机关对废酸液的提供者进行侦查,并提出取证方向。 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在做好协调调度的同时,派专人督办此案,提出详细的督办提纲,要求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同时加大职务犯罪侦查力度,深挖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目前,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还在调查中。(人物皆化名) 来源:网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