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爱国 蔡德全)10月16日,龙海市工商局查处一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近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对当事人陈某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500元、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企业投诉,龙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海市陈某经营的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陈某经营的食品厂生产销售的“澳乐澳”系列巧克力味夹心饼干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卡夫食品全球品牌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同类商品“奥利奥”的颜色、构图等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近似,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澳乐澳”系列巧克力味夹心饼干200箱、未使用的“澳乐澳”包装纸箱200只,未使用的“澳乐澳”包装塑料袋4捆。 据查,陈某为了使自己生产的食品进一步抢占市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经过市场调查后,发现卡夫食品全球品牌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奥利奥”系列巧克力味夹心饼干较受消费者青睐,经过反复研究决定推出同种口味的饼干,争取在行业竞争中抢占先机。经过斟酌后决定在产品的包装、装潢上以“奥利奥”系列巧克力味夹心饼干的外包装为样本,在色彩、文字及图案上适当作些修改,并打上自己的商标及厂名、厂址进行生产销售。与此同时,委托广东一家私人企业制作包装箱和包装塑料袋。截至发案日,陈某的食品厂非法生产制售包装、装潢与“奥利奥”系列巧克力味夹心饼干相似的食品获得净利润12500元。 陈某对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作近似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擅自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误导他人购买其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