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商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近些年,出现了不少市民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由此引发一系列赔偿问题。 为此,法律上为经营者设立了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该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内容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 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一般而言,经营者违背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 二是经营者所营造的消费环境不安全。 三是经营者的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致客户受害。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仅在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都以过错为前提条件。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需承担直接责任。 需说明如下:经营者的义务是有限度的,如果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无责任;认定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达到一个诚实善良的从业者应当具备的谨慎程度。 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义务的形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设备、设施、场所存在缺陷或瑕疵,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二,在经营或管理活动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管理或服务上的瑕疵。 例如:宾馆装修时拆除房间阳台外的栏杆,未设警示标志;餐厅地面过于湿滑、过道的灯光过于昏暗;游乐场的娱乐设施没有定期检查和维护。 另外,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该第三人不能确定、无力赔偿的前提下,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