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客家小吃(资料图) 10月12日,宁化县出台干部职工外出发展宁化客家小吃管理办法。该办法即日起实施。 该办法规定,外出发展宁化客家小吃的干部职工,享受县“两办”下发的《宁化客家小吃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宁委办[2012]26号)以及县小吃办、财政局、人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给予从事宁化客家小吃创业对象发放创业扶持小额(担保)贷款或奖励的通知》(宁小吃办[2012]11号)文件所规定的待遇。 干部职工外出发展宁化客家小吃,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批准后,报县小吃办备案,再由县客家小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上报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 外出干部职工在县外发展宁化客家小吃,须在半年内完成创办一家宁化客家小吃标准店,每年要带动发展两户(宁化户口)在外地经营宁化客家小吃店。此外,要应承担县“小吃办”和派出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及时把动态反馈给派出单位和县小吃办。 该办法还规定,外出发展宁化客家小吃的干部职工须将本人所开小吃店面及所发展的户数的营业执照原件副本送县小吃办审验,县小吃办存复印件备案。没有提供相应资料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县小吃办每半年对外出发展宁化客家小吃的干部职工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检查的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据。对发展宁化客家小吃成绩显著的,在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将责令其返回原单位听从安排,并视情况追回相关待遇。(俞祥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