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版权纷争美国早有先例 在娱乐产业最发达、知识产权保护最严密的美国,类似的口水官司同样不少,而且早有先例可以供参考。早在2003年,美国纽约地区法院就审理了一桩综艺节目的版权官司,主角是CBS的《幸存者》(Survivor)和ABC的《我是名人——救我出来》(I am a Celebrity-Get Me out of Here,以下简称名人)。 两档节目都同属生存类真人秀,但前者更类似于素人版的荒岛求生,参与者不仅要凭借有限的条件与自然环境做生存斗争,还要与其他参赛者的“部族”竞争;而后者则更倾向于是明星版的生存游戏,除了直播外,观众还能互动投票,把不喜欢的明星直接投出去。 纽约地区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运用了版权法中常用的“思想表达二分法” 最后判定CBS败诉。 所谓“思想表达二分法”,就是把作品分为“思想”和“表达”,根据这个原理搭建一个金字塔的话,金字塔尖就是最顶层的“思想”,通俗来说,就是一个综艺节目如果是以生存为主题,那么生存,就是其“思想”;这个思想层面,是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就好比,我能做选秀节目,其他人也能做选秀节目,不能说因为我第一个做了选秀节目,就限制其他人做选秀节目了。 而“表达”,则是属于位于金字塔底部的具体展现形式。简单来说,著作权的保护只涉及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所以,一个作品(不仅限于综艺节目)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都要看“表达”上的具体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