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一个签名引发的官司 阿闽和阿平是高中同学,阿方与阿平是同乡,关系都较好。2010年8月1日,因缺乏周转资金,阿闽(化名)向阿方借款3万元人民币,阿闽出具一份借条给阿方。借款时,双方约定利率及还款期限,仅由阿平(化名)做担保,阿平虽在该借条上签了名,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及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后来,阿闽还不起借款,避而不见。2012年8月21日,阿方手持阿闽出具的借条,把阿平告到法院,要求他返还所担保的3万元。阿平称我只签个名做个见证,怎么就成被告了 还要我还钱。 清流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闽与阿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阿平在借条上签名做担保,保证合同成立,因双方约定阿平承担连带责任至还清借款为止,法院判决阿平承担3万元的还款责任。 至此,朋友反目,阿平不再与阿闽、阿方往来。 点评: 只签名为何成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而保证方式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的行为。阿平和阿方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阿平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到债务还清为止,故债权人阿方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要求保证人阿平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阿方和债务人阿闽未约定还款期限,阿方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要求阿闽还款、阿平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结果。 提示: 担保人如何情意两全 扶危济困是中国传统美德。当朋友因故陷入经济困境时,往往需要亲戚朋友的帮助,而借钱常常是简便有效又常用的手段,有些债权人会提出要求担保,亲朋好友即为担保的便捷人选。因担保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担保人往往成为了还钱人,不仅情意不再,亲戚翻脸、朋友做不成、还要承担经济损失。因此,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充分认识到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应行使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及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等权利。 2、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担保的种类、数额、还款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方式及担保的期间等。 3、应明确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还应在合同中记载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也应依法办理。 4、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必要时,可根据《担保法》第4条的规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反担保,避免代为履行债务后难以追偿,造成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