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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建行认为,章先生违反协议约定,将银行卡转借他人造成安全隐患,且自己在收到短信提醒后长达四五天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故对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查明,2014年9月,章先生将银行卡借给朋友兰某使用,兰某曾使用该卡在国外消费,兰某最后一次出国时间为2014年11月,此后没有出国。兰某每次使用完银行卡均会归还给章先生。在银行卡短信提醒手机号变更后,兰某收到了短信通知,遂向章先生反映并挂失。 章先生银行卡的人民币购汇项目所涉境外消费系在加拿大通过VISA网络刷卡进行,交易时只需验证卡片背后预留签名,无需输入取款密码,签字人均为谢某。而章先生和兰某均不认识谢某。 章先生于2015年3月20日使用银行卡在北京取款,3月24日向银行挂失,同时2015年3月19日、3月20日及3月24日均有境外消费,从时空距离及兰某的出境记录看,无论章先生本人、还是兰某均不可能持该卡在案发期间出现在加拿大,故该期间发生的境外消费应为使用复制的银行卡交易。 法院认为,建行制作的银行卡及相应管理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和技术缺陷,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存管义务,故应对章先生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章先生将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该行为增加了其银行卡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故章先生具有一定过错。 今年3月22日,房山法院最终判决建行与章先生对损失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来源:网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