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新闻网10月29日讯 “我开的是电动车,又不是机动车。”殊不知,超标的电动车就属于机动车范畴。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今年来已有多起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者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10月3日晚7时许,林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车,行至池店镇新店村路口时,被公安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林某涉嫌醉驾,警方依法予以刑拘。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据此判处林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获知判决结果后,林某后悔地说,“我以为电动车就是非机动车,醉酒驾驶不至于被拘役这么严重。” 那么,林某驾驶的电动车为何按机动车论处 据法官介绍,国家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除具有人力骑行特征外,国家标准还规定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装备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经鉴定,林某所骑电动车装有蓄电池、电机,质量超过40kg,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已属机动车范畴。 交管部门指出,超标电动车速度快,刹车性能相对较差,遇到紧急情况不容易刹住;骑车人安全意识薄弱,抢占机动车道、反道逆行、闯红灯、违法带人等行为很常见,这些因素使得电动车成为严重的交通隐患。酒后上路一吹风,酒劲很容易上头,导致驾驶人反应能力不足,四肢不听使唤,容易摔倒和发生碰撞,进而引发交通事故。 ■记者 胡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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