庾澄庆
裁定:灿星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
经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唐德公司已获得独家授权,灿星公司等行为存在使用注册商标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而且,“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
名称为“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2016 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存在导致浙江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其对浙江唐德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等单位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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