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随时查询。对此大家怎么看?你赞同吗?为什么? 问:公开性侵罪犯的个人信息,你赞同吗?
观点1:不完全同意,能给人第二次机会的时候,凭什么不给? 支持约束恶行的二次发生,这是有必要的,只是不太赞成用如此简单粗暴的方法。 观点2:同意,性侵对女孩来说,或许就毁了她原本美好的一生,绝不是事情发生之后,罪犯被逮捕就能结束的,受害女生的心里将会长期伴随着阴影,生活都会受到十分严重的影响。而罪犯却只被关押几年出来,这样的处罚确实太轻,若是公布其名字,他也将会体验到那种长年的阴影,不过这也只不过是自作自受,为自己所犯的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我赞成公开名字。 观点3:赞同,都有子女,不是说不给犯错的人改过的机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会给孩子带来一生的改变,比如自卑比如容易得抑郁症,还容易自暴自弃,公开犯罪嫌疑人信息可以使人犯罪的时候有所顾忌。 观点4:不赞同,公布信息对于那些穷凶极恶的人来说也许不算是惩罚,因为他都穷凶极恶了,还会在乎这些?但对于那些真心悔过的人来说简直是致命一击,因为这等于社会已经放弃了他,他会找不到一份好的工作,失去谋生的资本,最可怕的是他会不会从此走向一种极端呢? 观点5:不完全同意,如果是终身监禁的假释出来的罪犯,可根据需要和情况进行信息公开,可是如果是未成年人的性侵犯者,或是犯罪的社会影响太低的,要是信息公开就违法了隐私法和人权保护的意义了。性侵犯者确实可恶,这这不是剥夺他们的生命及权益的借口,他们已经受到了惩罚,为何还要让他们受罪了?如果却有必要,可以进行佩戴电子脚镣或是社区监控,以及进行心理治疗及评估等等方法,不一定非要信息公开,这不适用轻罪的性侵犯人。 观点6:不完全同意,如果是终身监禁后假释可根据情况可以把信息给公开,如果是未成年性侵犯且犯罪影响不足以危害社会的,是不能够公开的,如果有必要,可以让性侵犯者带上电子脚镣以及社区人员对其进行监控,或者是心理医生给性侵犯者进行心理治疗等等。如果公开,会让一些本想改邪归正的人逼上绝路,这也是得不偿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