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2005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一个月后,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指定由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周胜喜拿着胜诉判决,却在12年内没有拿到自己的钱。有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法院写信反映此案执行难的情况,最高法院曾督办此案执行。 2011年,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辽宁高院裁定由丹东市中院执行。2011年9月,丹东中院裁定“长甸镇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周胜喜介绍,他生病急需用钱时,镇政府给过一些治病的钱,总共80余万元。而最让他痛心的是,在此过程中自己的大儿子因病不治去世,当时一身债务的周胜喜拿不出钱给儿子支付治疗费。 根据辽宁省高院的判决,247万元自1997年11月开始计算利息,自1999年5月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至今年5月,本金加上利息等,长甸镇政府应偿还周胜喜3700余万元。 本月,经周胜喜申请,法院将镇政府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周胜喜的代理律师表示,长甸镇政府有多处财产可供执行,镇政府有养鱼场出租、电站收入等。丹东中院曾想拍卖镇政府的旧办公楼,镇政府向法院打报告,要求如果拍卖就新旧办公楼一起拍卖,法院遂中止拍卖,后镇政府将查封中的旧楼变卖。丹东中院还曾划走镇政府的25万元,后镇政府称是扶贫款,需专款专用,法院又将钱退回。 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政府机关应该也在规定范围之内,在欠款未还清前,应当对镇里的负责人限制消费。律师会进一步向法院申请,限制长甸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消费等相关事宜。(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