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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离婚获68元共同财产 丈夫在外面有小三

  共同财产68.72元归妻子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要求与谢某离婚,谢某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据此,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准许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本案所涉的两处房产,房屋产权证书均未办理,暂无法分割产权,庭审中,双方一致表示对于上述两处房产及所涉及的借款等待房产证书办理后另行诉讼主张。

  关于是否存在婚外情的问题,谢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录音是受胁迫的,结合录音材料、张某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并根据谢某的自认等情形,综合可以认定谢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出轨)行为,系婚姻的过错方。

  关于本案涉及的协议问题,认定其合法有效。基于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即谢某名下银行账户余额68.72元应归张某所有。

  关于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失问题,虽然谢某存在婚外情行为,但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谢某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其主张的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与谢某离婚;谢某支付张某68.72元。

  判决后,谢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张某提供了新取得的证据,即谢某的朋友圈截屏和物业提供的电梯监控录像,均能证明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开庭前,谢某与其他女性举止亲密的事实。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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