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订婚是当前一些准备结婚的男女们都要经历的一道风俗关,按照当前农村风俗,订过婚也算是夫妻了。然而,不久前,一对刚订过婚的准夫妻却因其中一方的悔婚而闹纠纷上法庭,法官解释,订婚虽不合法,但退婚时应将彩礼归还。 去年年底,刚过而立之年的阿华(化名)在家人的催促下,经朋友的介绍,认识了“90后”小燕(化名),经过短暂的恋爱交往,两人便匆匆地按照农村的婚俗订婚了,男方阿华给女方小燕家送去了聘礼和手镯等金器,办过酒席,两人算是完成订婚了。 由于缺少深入的交往和彼此了解,加上年龄的差距和性格的不和,两人经常争吵不休,“婚变”也随之出现。眼看就要完成终身大事的阿华有一天突然接到女友小燕的电话,阿华被告知,女友不愿与自己结婚。小燕的悔婚让阿华的心里极为不快。 据阿华描述,小燕后来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他斥责小燕“重婚”,并数次上门“讨债”,要求小燕将聘金、金器等彩礼,以及此前交往时其为小燕购买衣服所用的钱一并退还。 小燕则认为阿华在这件事情上给自己的生活和名声造成不好的影响,不愿意归还彩礼。争吵无果后,阿华到法院起诉小燕。 日前,晋江市磁灶法庭受理了这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订婚时,被告小燕收了原告阿华的彩礼的事实存在,但是订婚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因此被告小燕不构成重婚。经办法官发现,被告和原告两人之间的爱情确实已破碎,因此,劝导原被告双方各退一步,“好聚好散”。 调解中,法庭认为,恋爱的两个人在认识交往的过程中,总有花费,所花费的钱难以一一计算,要求被告小燕退还恋爱时所有花费过的钱不尽合理,但是,订婚时阿华给小燕的聘礼予以归还。经过调解,被告小燕愿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聘金返还给阿华,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点评 “订婚只是按当地的风俗在执行,因此,未进行结婚登记而‘退婚’的,彩礼应依法予以返还。”经办法官解释,根据《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男方阿华在订婚时给女方小燕的彩礼赠与,不是一般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与,并且原被告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因此,原告小燕应将订婚时所收受的彩礼予以返还。 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 郑维聪
■记者 王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