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海西晨报讯(记者 胡充昱 通讯员 湖法宣)出租房的水管漏了水,把楼下住户的家具泡坏了。楼下住户一纸诉状把房东告上了法庭,房东认为,自己把房子租出去了,应该把租户也列为被告。湖里法院判决认为,楼下住户的损失,应由房东一人赔偿。 蔡某是后埔某楼房803室的房东,2008年10月,他将房屋租给了卢某。 2011年9月,蔡某的房子卫生间给水管弯头接口松动渗水,水经公用通风道流至604室,造成了604室二层家具受损。604住户李某夫妇无法居住,遂将蔡某告上了法院,但蔡某认为,房子是卢某承租,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经审查证明:卢某在承租期间并未对卫生间的装修做出改动,且在水管渗漏后,已及时通知蔡某,故对此漏水事故并无过错。因此,判令被告蔡某单独赔偿李某夫妇房屋修复费用28419元、租金损失6600元、中介费损失2200元、鉴定费8000元及证据保全费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