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认为海淀警方的处罚较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海淀警方处罚适当,驳回了小麦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6日下午1时许,海淀公安分局接到23岁女子小荣的报警。小荣称,从当年1月18日开始,小麦便多次要求同她发生性关系。 因为自己不同意,小麦就多次以要曝光她的“私密”照片进行威胁。此外,小麦还在清华大学内通过微信向小荣发送淫秽信息,小荣说,这已经严重干扰了自己的生活。 接到报警后,警方传唤了小麦,对二人进行了询问。小荣向警方提供了她与小麦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警方也从小麦手机内提取了涉案信息。 当年3月12日,海淀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对小麦行政拘留5日,并在处罚前告知其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起诉:声称双方属自愿恋爱 小麦认为自己和小荣是自愿交往,海淀警方的处罚较重。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小麦将海淀公安分局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小麦称,他和小荣是谈恋爱,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小荣的私照也是她本人通过微信自愿发给自己的。他辩称自己没有威胁小荣,也没有干扰她的正常生活。 2015年7月,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小麦向法庭提交了小荣的谅解书,以及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他和小荣当时只是感情纠纷,两人是自愿互发私照的。 海淀法院开庭审此案时,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小荣还被列为该案的第三人,但她没有出庭。 面对小麦的指控,海淀警方的代理人辩称,他们处罚小麦,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正常行使职权。 判决:法院认定警方处罚适当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有小荣的报案,海淀公安分局查取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制作了两人的询问笔录,小麦手机中保存的双方身份信息及小荣的照片等证据,这些已形成了证据链,彼此能相互印证,证明小麦多次向小荣发送淫秽、恐吓信息,干扰小荣正常生活的行为。 而小麦却不能提供海淀公安分局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只有其单方陈述,不能否定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