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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错款该如何维权?法官为你支招

法官说法:上述两个案例的案情比较相似,一方都主张汇错款,对方存在不当得利,要求予以返还;另一方都认为收到款项是有根据的。但法院综合审查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后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论,这是为什么呢?

起诉汇错款构成不当得利,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当得利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之人。即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一方受益;二是他方受损;三是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合法根据。汇错款行为一般都会导致汇款方的财产减少、收款方的财产增加,因此前三个要件都比较容易证明,但是对于收款“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则存在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现在的观点一般认为,该证明责任应先由主张汇错款的人承担,只有在证明汇错款存在高度盖然性时,证明责任才转移至收款方,否则汇款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要求法院保护的诉求一般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法院还会从哪些方面进行判断呢?第一,汇款人对于原本汇款的行为、汇错款原因应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既然汇款人主张是汇错款,那么肯定存在原本要汇款的对象、事由及原因导致汇错款,汇款方应当作合理陈述,如有可能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以增加法院支持自己诉求的可能性。第二,汇错款后的行为是否符合常理。正常人如果汇错款应当会紧张,立即考虑如何将钱要回,如联系对方返还,找银行、警察要求冻结资金,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尤其是在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很少有人能够置之不理,等一年半载才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如果做法明显不符合一般人的行为,容易让人对汇款人是否真的汇错款产生合理怀疑,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三,现今银行转账已成为重要的金钱流转方式,如果一方仅提供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就要求收款一方证明其取得相关款项具有合法根据,存在动摇交易安全的风险,并可能引发社会诚信危机。因此,如果只凭一张汇款凭证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并做合理解释就要求收款方返还款项,一般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上述两个案例的汇款方都能提供相应的汇款凭证,证明自己因汇款行为导致财产减少,对方财产增加,但是对于收款方收取款项没有合法根据,两个案例的汇款方提供了不同的证据,陈述也不一致。案例一中,林某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将钱存到陈某的银行账户,但仅提供一张汇款凭证就主张是汇错款,对于汇款原因、事由陈述不清、前后矛盾,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而且20万元的金额对于林某也不是小数目,但林某汇款后长期置之不理,过了八九个月才向法院起诉,明显有违常理。此外,陈某提供的汇款记录也证实在收到林某的20万元汇款后即行汇给林某妻子的妹夫林某清,进一步证实了林某汇款给陈某并非是汇错,而是一种有目的、有根据的汇款,不属于汇错款,因此,对于林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案例二中,钟某通过支付宝信用卡还款的方式将7700元转到了王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金额虽然不大,但是钟某没过几天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符合正常人的做法。在诉讼期间,钟某积极搜集证据以证实自己原本是要还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但是因为没注意点错收款人才导致还到王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所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较为合理的解释因何原因汇错款、原本还款对象、事由,足以达到“被告收取原告款项没有合法根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因此应当由王某就收款存在合理根据进行举证。而王某主张钟某是偿还其欠款,但只有个人陈述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根据王某的信用卡账单可以体现,其信用卡当月账单为10000元,如按其所述钟某转入7700元是用于还款,那么王某对钟某还款的事情是了解的,其只需再还款2300元即可还清当月账单,但王某随后又还款5000元,导致还款金额超出了该月账单2700元,随后又将这2700元取出、还入,明显有违常理。因此,法院综合双方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判决支持了钟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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