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8月20日晚上大约9点多钟,有两名便衣警察走进店中说要买盐,等店主拿出一包盐之后,两位便衣立刻亮明了身份,并以指认批发盐地点作为理由将其带走。 8月21日,宝山区公安分局对庞某下达了《拘留通知书》,以涉嫌“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为由,将庞某刑事拘留,同时还向检察院提交了逮捕申请。对此庞某提出上诉,她表示,在前一段时间自己从宝安44区天虹商场后面的批发部一共购买了54袋食盐,但具体的店名已经不记得了,其后自己卖了其中的26袋食盐,因为在包装袋上有标明是碘盐,所以自己也不知道这些盐其实是非碘盐。 而且自己只知道食盐需要加碘,并不知道盐是受到国家管制的,早知道这盐是非碘盐,自己说什么都不会去进货的。随后公安部门也给出了鉴定,认为庞某出售的食盐无毒无害。最终检察院认为:本案中庞某的行为没有危险性,不存在犯罪事实,此类行为按照深圳市对盐产品的管理规定作行政处罚即可。因此,检察院对庞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