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平时身体健康,从来没有心脏病史,没有特殊诱因是不可能突发心脏病的。在我老婆出现身体不适后,他的家明明离医院只有几百米,背过去也要不了多长时间,却没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以致耽误了我老婆的最佳抢救时机。”潘先生说。 去年6月,潘先生以及女儿和梁女士的父母5人将陈某告上法庭,认为对于梁女士的死,陈某至少应承担50%的责任,向他索赔60余万元。 但陈某却认为,梁女士病发后他的救助是及时的,而且还垫付了相应的抢救费用,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要求驳回潘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梁女士死于心脏病,没有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尽到最高注意义务,首先,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未及时、妥善履行救助义务,存在过错,虽与梁女士的病发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与死亡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梁女士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案情,同时兼顾倡导社会善良风尚的司法价值导向,法院最终酌情认定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