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新闻网消息(缪晓春)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合适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工作的规定(试行)》,在福安市推行合适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该《规定》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紧密衔接,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参与讯问、审判,以及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参与询问的问题。 据悉,此《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