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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涨工资 12月底前兑现到位

厦门日报讯(特派记者 张珺)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工资标准将增加500元。省政府日前印发《福建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布了具体的调整办法,此次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起始日期为2016年7月1日。

据悉,此次月人均增加500元的额度中,200元从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中纳入,实际增资月人均300元。这是我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等第一次增资,相关费用将于今年12月底前兑现到位。

【公务员】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标准

由现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

●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

由现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

●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

相应提高

●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以大学本科生为例,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1610元。

●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适当调整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将同期调整。

●基本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

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

●薪级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

●其他

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将提高10%

事业单位录用各类学校毕业生的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将同期上调

【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每月按不同标准增加。

●行政管理人员

省部级正职及以上 1450元

省部级副职 1100元

厅局级正职 900元

厅局级副职 750元

县处级正职 600元

县处级副职 500元

乡科级及以下 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及相当职务 82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580元

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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