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祖屋系借用 应当归还 那么到底是借出房屋引发的合同纠纷,还是蔡某锋也是该祖屋的继承人呢 这成了案件的焦点所在。 法院查明,蔡某源和蔡某模兄弟两人承祖遗房屋一座。蔡某源的法定继承人有儿子蔡某书,蔡某模的法定继承人有长子蔡某定和次子蔡某文。蔡某定在旅居国外前,将该祖屋出借给两被告一家居住。1996年12月25日,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对蔡某源和蔡某模共有的房屋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蔡某源兄弟。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房屋借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用的房屋,合情合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张某俭系蔡某石养女和蔡某锋对诉争房产享有继承权的事实无法认定。 法院一审判蔡某炳、张某俭应将房屋归还蔡某定、蔡某文、蔡某书三人。 对此,蔡某炳夫妇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张某俭去世。法院追加了她的子女作为上诉人参与诉讼。 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