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德晚报记者 郭晓红)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要求各地实行差别化租金,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并明确了明年起停售廉租房。 通知要求,在实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已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地可将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所承租的公租房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可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也可按公租房租金标准全额收取租金,向保障对象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与此同时,廉租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租房承租合同,按照公租住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房。此外,廉租住房以租为主,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地不再受理新购买廉租房申请。对已受理的廉租房购房申请,仍可按有关规定出售。 据了解,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同为保障性住房,二者实行并轨运行后,将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导的住房保障新体制。不仅如此,还能够打通廉租房、公租房之间的“隔断”,实现房源的互通和共享,解决由于配租需求房源与实际房源供应不平衡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