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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宁德市失业人员可享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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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日起,宁德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执行,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根据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关开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专户”,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或接续职工医保的缴费手续,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缴费的,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告知其及时补缴,否则无法享受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医保统筹待遇。但不影响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续保。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和参加职工医保参保或接续职工医保的,造成个人医保费中断的,由个人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补缴费用由本人承担。

  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领取期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相关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接续手续或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吴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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