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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刘某玲在青岛市与被害人孟晓伟通过微信联系,相约在市北区云龙膳庄吃饭喝酒,劫走孟晓伟两部小米手机、驾驶证、现金100元,抢劫财物价值共计1184元。 2014年8月,刘某玲与被害人孙庆通过微信联系,相约在济南市槐荫区华联附近的傣妹火锅店吃饭喝酒,劫走孙庆身份证及现金300元。 2014年12月31日,刘某玲与被害人胡一文通过微信联系,相约在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信息小酒馆吃饭喝酒,之后来到胡一文居住的经七纬十二路银座佳驿酒店房间继续喝酒。期间,刘某玲趁机将两片安眠药放入啤酒里,采取相同作案手段劫走胡一文驾驶证、协议书、现金600元。 2015年1月15日,刘某玲和被害人周大勇通过微信联系,相约在济南市大观园附近的傣妹火锅店吃饭喝酒,之后来到大观园北门优客宾馆周大勇开的房间继续喝酒。采取相同作案手段劫走周大勇酷派7295型白色手机一部及电小二移动电源一个,价值共计307元。 颇为讽刺的是,上述案件中,没有一个受害人选择报警。而刘某玲也正是抓住了受害人的这种心理,短时间内反复作案。 据了解,刘某玲所抢劫的财物已返还给各受害人,刘某玲家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达成谅解。经过公开开庭审理,27日,济南中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