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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东山某银行原副行长受贿3.99万获缓刑

  闽南网11月30日讯 东山县某银行原副行长周某,收受两家房地产商财物,为他们提供贷款便利。目前,东山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周某在担任某银行东山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两家房地产公司财物共计39900元,后为两家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和便利。法院认为,周某是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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