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支持首次购房和新就业职工合理购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从今日起进行适当调整。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此次政策调整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1月30日止。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限。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期为限。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适当放宽 今后,我市职工及其配偶除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规定的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持双方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 据悉,提取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二)职工及其配偶为支持双方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政策执行期间,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现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等一手房的,可持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至房地产开发公司抵作购房首期款或取现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适当放宽 从今天开始,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中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的规定由 “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不含补缴)”。其他贷款条件仍保持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