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何颖)逾期交房,能否成为退房理由 近日,同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逾期近一年 房子还未交 2010年3月28日,邓女士在同安一个别墅区购买了一套高档住宅。当时,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89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194平方米的商品房,开发商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 双方约定,如果开发商未如约交房,邓女士有权解除合同。不过,后来开发商又要求邓女士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这一协议又将逾期交房责任改成约定为,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合同继续履行。而且,开发商只要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收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商品房总价款的1%。 邓女士对于这一《补充协议》很不满。她认为,《补充协议》免除了开发商责任,却排除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这样的协议“显失公平”。 起诉开发商 索赔200多万 去年12月31日以来,邓女士都是租房子住,为此花费了65000元的租金。另外她因购房付了132万元的按揭款,也产生了13万多元的利息。 因此,她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16万多元。 针对邓女士的起诉,开发商答辩称,他们与邓女士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符合公平原则,不存在撤销情形。开发商还指出,邓女士起诉时间太晚了。因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从签订之日到起诉时已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经消灭。因此,开发商请求法院驳回邓女士的诉讼请求。 针对开发商的答辩,邓女士的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张作勇律师认为,这一合同显失公平,依法可予以撤销。而且,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邓女士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合同内容,那么该除斥期间就应该从知道之日起计算。
专家说法 能否退房按约定处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根据最高法院(法释[2003]7号)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敏辉律师认为,对于逾期交房能否成为退房的理由,如果双方有书面的约定,则按约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