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销售农药忘警示 依法赔偿一万七

本网讯(郑爱国 林燕义)12月2日,在龙海市工商局颜厝工商所的依法调解下,龙海市九湖镇邹塘村的花农卓先生终于获得了农药经营者郑某17000元的经济赔偿。至此,卓先生紧锁两个月的眉头终于解开了。

  原来,10月3日,花农卓先生到郑某经营的农药店要购买用于喷治虎皮兰园里杂草的除草剂。郑某声称这种除草剂已卖完,在他的极力推荐下,卓先生购买了10瓶“草胺磷”,价款250元。回家后,卓先生按照经营者的指导方法,将“草胺膦”配水对自家的6亩虎皮兰进行喷施除草。一星期后,卓先生发现喷施“草胺磷”的虎皮兰叶尾全部干枯,致使即将收获的6亩虎皮兰全部失去价值,经济损失达3万多元。卓先生找到郑某交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却被郑某以种种借口推诿。在卓先生多次交涉未果之下,于11月27日走进龙海市工商局颜厝工商所求助。

  颜厝工商所接诉后,当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卓先生的花卉园里进行调查取证,经现场查实,卓先生所诉情况属实。与此同时,工商执法人员走访了有关农技人士,据介绍,“草胺磷”是一种新产品,药性强,对除杂草有良好的效果,但喷到虎皮兰叶子上会导致干枯。由于卓先生购药时,郑某没有加以指导和说明。工商执法人员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经营者对造成花农的经济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揭开虎皮兰枯叶之谜后,颜厝工商所315投诉站于12月2日组织经营者与花农进行协商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由经营者郑某一次性赔偿花农卓先生经济损失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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