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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刺死副县长 2人之间到底什么仇什么怨?

据报道:近日,重庆市忠县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该县的副县长被一名男子刺伤,当场倒地身亡,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男子刺死副县长 2人之间到底什么仇什么怨?

警方通报详情:

3月27日晚8点30分左右,忠县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拥(男,40岁,湖北神农架市人,已婚)将毛国强(男,49岁,重庆璧山区人,系忠县常务副县长)杀害后,又将游某(男,43岁,福建福清市人,毛国强的朋友)刺伤,目前暂已脱离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王拥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警方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拥供述:毛国强(离婚)两年前认识了王拥的女朋友吴某芳(女,现年31岁,湖北神农架人,离婚),并与其长期保持联系。因王拥已婚,吴某芳与毛国强认识后,与王拥关系逐渐疏远,引起王拥的不满。王先后三次找毛国强交涉,毛国强委托朋友游某代为翰旋。3月26日,王拥携带尖刀从湖北驾车到忠县。3月27日晚上,毛国强约王拥在办公室与其交涉,双方商谈无果。晚8时许,王拥用尖刀捅向毛国强,致其当场倒地死亡。与此同时,被害人游某得知王拥找毛国强交涉后,就约王拥一起商谈(游某尚不知王拥已将毛国强杀害),王拥借机直接找到游某,将其捅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拥涉嫌故意杀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伤人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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