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某家属遂将该公司及其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4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农业公司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和管理人,虽然取得经营游泳池项目的合法手续和证件,但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游泳救生员,未及时发现死者溺水情况,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相应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考虑到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据苟某家属陈述其具有一定的游泳技能,在水深80厘米左右的儿童游泳池内溺水不后能成功自救,也没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挣扎,可见在溺水时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处置不当,应当减轻被告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该农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应赔偿74万余元,经计算,扣除已经赔付的8万元,还需赔偿66万余元。因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内,故该款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死者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