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谷春立受贿案,对被告人谷春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谷春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谷春立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常委、铁西区委书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融资贷款、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家人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5万余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春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谷春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谷春立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央视记者 奚丹霓 官志伟) 谷春立简历:
谷春立,男,1957年7月生,汉族,辽宁锦州人。1975年参加工作,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科技哲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1975年 辽中县长滩乡东长村知青 1978年 东北工学院沈阳分院机械系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 1982年 沈阳化工设备总厂秘书、车间副主任、技术科长 1990年 辽宁省计委长期规划处主任科员、办公室党组秘书、人事处副处长 1993年 辽宁创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兼综合业务部部长 1994年 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1995年 历任沈阳市计经委专职委员,经贸委专职委员 1996年 沈阳市经贸委副主任 1998年 沈阳市纺织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1997-2000在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科技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 2001年 沈阳市经贸委主任、党组书记 2002年 历任沈阳市市长助理、铁西区委书记、区政府代区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沈阳市委常委、铁西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05年 历任沈阳市委常委、铁西区委书记;鞍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06年 鞍山市个人资料简历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10年 鞍山市委书记 2013年 吉林省政府副省长 2015.08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10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人民网资料 截至201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