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赞歌)跳槽后,上学期的绩效工资没了。为此,近日,刘副教授和老东家闹上了法庭。 刘老师的老东家、厦门某民办高校说,学校进行绩效考核时,刘老师已经辞职了,因此,绩效工资没他的份;但是,刘老师反驳说,无论学校何时开始考核,但他辛勤工作了一个学期,绩效工资应该给他。 遭遇:副教授辞职被扣奖金 刘老师是厦门某民办高校副教授,他为这家民办高校工作了6年。但是,去年,他通过考试,考到了另一所学校。 去年6月14日,刘老师向原来所在的民办高校提出辞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学校同意刘老师的辞职。2011年8月30日,学校批准了刘老师的辞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但是,刘老师辞职后,昔日的东家不给他发绩效奖金了。 2011年9月底,该民办高校对在岗在册的正式教职工进行2011年度的第二次绩效奖励考核评定和发放工作,就把刘老师排除在外了。随后,当年10月学校发放奖金时,刘老师也没拿到钱。 焦点:考核前辞职能否领奖金 为此,刘老师申请了劳动仲裁。今年2月份,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高校支付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绩效工资,共计11750元给刘老师。 仲裁后,高校不服,又起诉到集美区法院。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学校说,刘老师在绩效奖励考核前已经辞职,双方已经终止劳动关系,他未参加考核,当然不能给他发放绩效工资。 但是,刘老师反驳说,虽然该绩效工资考核是在他辞职后,但考核的内容是上一个学期的奖金,他上个学期为学校尽心尽职地完成所有工作,怎能不给他发奖金 判决:辞职后考核也要给奖金 刘老师的老东家绩效考评的对象系在岗在册的正式员工,而在册在岗的期限,应理解为绩效奖励期间在册在岗,而非绩效奖励考核评定时在册在岗。 而刘老师属于该民办高校规定的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绩效奖励期间的正式员工,他有权参与分配并享受学校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的绩效奖励。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高校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