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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约定“分手费” 合法吗?

晋江新闻网12月7日讯 同居多年后分手,分手时双方约定,男方支付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分手费”。由于男方没有如期支付这笔补偿金,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近日,这起案件在晋江法院宣判。

  2008年,小芳(化名)和阿达(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成为一对恋人,并同居在一起。三年后,小芳和阿达因为感情不和闹起了矛盾。2011年,两人决定分手。分手时双方约定,阿达在一年内支付给小芳8万元作为青春赔偿费,两人还立了一份欠条为凭证。然而,一年过去了,阿达支付了一部分钱后便不再支付,小芳便将阿达告上法庭。

  日前,晋江市法院受理了这一起纠纷案。审理中,小芳提供了双方当时所立的欠条作为证据。阿达辩称,他们两人是自由恋爱在一起的,女方却在分手时索要青春赔偿费,有违社会公德,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他们所立的欠条是他当时被迫写下的。但阿达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当时是被迫的。

  根据双方提供的欠条等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分手时约定其中一方支付另一方一笔经济补偿金,并写下欠条作为凭证,该欠条可以认定是双方签订的一份合同,这样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最后,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阿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所欠的金额。

记者 王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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