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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童工洗澡触电身亡 终审法院:雇主承担全责

  14岁,本该是上学的年龄,但小杰却远走他乡,来到石狮市一家服装厂打工。有天他在工厂卫生间洗澡时,遭受电击不幸身亡。近日经法院终审,工厂老板应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案情:

  被告:

  少年洗澡被电死 父母起诉索赔

  小杰是江西人,出生于1997年。去年,14岁的他背井离乡,跟着亲戚来到石狮市一家服装,成了裁剪车间的一名工人。

  这家服装厂的老板是罗某,但他并未为这家工厂办理营业执照。工厂条件很是简陋,公司四楼的卫生间,是工人们平常洗澡的地方。去年7月6日,泉州地区异常闷热。忙完活的小杰一身臭汗,他来到卫生间洗澡。然而意外发生了,他倒在卫生间内再也起不来了。警方介入调查后判定,小杰是被电击身亡的。

  爱子突然离世,宁先生和妻子李女士悲痛欲绝。当时,罗某出了2万多元。宁先生夫妇认为,这远远不够。他们要求罗某多赔偿些,无果,遂将罗某告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61万余元(已扣除罗某支付的2万多元)。起诉的理由是,服装厂的工作生活场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致使小杰在洗浴过程中被电击身亡,罗某应对此要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

  少年受雇亲戚 事故出于意外

  面对巨额的索赔,罗某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他称,自己从事服装生产,但裁剪业务却是委托宁某东加工的,并且是由宁某东自行组织招聘工人组织生产,独立经营和核算。小杰与宁某东系亲戚关系,他受雇于宁某东,协助宁某东进行裁剪工作,由宁某东直接支付劳动报酬,与罗某无任何关系。再说小杰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宁先生夫妇作为父母依法应履行监护人的责任,但他们却让儿子一人独自到外省,受雇于宁某东从事服装裁剪工作,宁先生夫妇的行为显然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罗某还认为,小杰之死是一起意外事故,他死于漏电,该事故并非发生于公司生产期间,他提供给小杰洗澡的场所也非收费服务,他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知、克服,事故发生后,服装厂员工及时通知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他对事故发生并没有过错。

  一审:

  父母监护不力承担两成责任

  事发后,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调查后,证实小杰确为这家服装厂员工。法院认为,小杰尚未成年便远赴福建打工,并发生如此的悲剧,这与作为他监护人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疏于管理是分不开的,故宁先生夫妇对儿子的死亡有监护缺失的过错。

  罗某非法雇佣未成年人,且他所提供的生活环境中又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与受害人的意识辨别能力关系不大。据此,法院一审认定罗某承担80%的责任,宁先生夫妇承担20%的责任,遂判罗某还得赔偿宁先生夫妇17.5万余元。

  终审:

  老板要负全责赔偿21万元

  宁先生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认为,应当判决罗某承担全部责任。

  经过审理,中院认为,宁先生夫妇作为小杰的法定监护人,放任他外出打工确有过错,但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时,小杰虽为未成年人,但已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进行洗澡等一般生活自理行为时,并无须监护人予以照看、料理。宁先生夫妇作为小杰的法定监护人对儿子的死亡并无过错。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小杰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一审判决认定宁先生夫妇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罗某应对小杰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法院终审改判罗某应赔偿宁先生夫妇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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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栏目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本栏目特聘法律顾问: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良(来源: 泉州网-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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