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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停车费明年实行新标准 半小时内不收费

泉州市重新核定市区停车费标准:计时道路车位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22时至次日8时也不得收费
泉州市重新核定市区停车费标准:计时道路车位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22时至次日8时也不得收费

  东南早报报道(早报记者 郑瑞卿 实习生 兰荣辉)泉州市物价局出台《重新核定泉州市区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将于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要求,在泉州市区道路车位停车22时至次日8时不得收费、30分钟内不得收费,同一辆车当天停放最高收费35元。

  收停车费要有执照

  须给统一税务发票

  新标准规定,凡在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内经营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经营服务单位,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停车场(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应有专人管理,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志,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保证寄管车辆的安全。收费时段内,停放车辆发生责任事故,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经营服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停车场(点)应及时到辖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作统一格式的收费公示牌,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即计时或计次)、计费单位、文件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

  22时至次日8时

  道路停车不得收费

  此次新标准将道路停车地点分为主干路和非主干道。主干道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非主干路是指除主干路以外的其他城市道路。

  道路停车场经营者有计时条件的必须实行计时收费方式,无计时条件的采用计次收费方式,二者不得混用。道路停车场收费时段为每天8时至22时,其余时间实行免费停放。

  对进出车站、码头接送客(货)的车辆,应开辟临时接送客(货)专用通道,即停即走的车辆一律不得收费。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消防、救护、抢险救灾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环卫、邮递、殡葬车辆,以及具有合法车辆牌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和业主搬家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暂按泉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行政暂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03〕16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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