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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襄》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宣判 作者郑国贤胜诉

  本网讯 11月2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襄》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宣判,一审认定涉案作品《蔡襄》电视连续剧30集初稿版权归郑国贤,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福建省蔡襄学术研究会与被告郑国贤于2007年9月21日签订的《关于创作蔡襄电视连续剧文学剧本协议书》,驳回原告福建省蔡襄学术研究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福建省蔡襄学术研究会承担。

  2007年9月,福建蔡襄研究会与郑国贤签订一份《关于创作蔡襄电视连续剧文学剧本协议书》,协议拟定电视剧文学剧本每集1.5万字,全剧30集,稿酬总额15万元人民币。协议规定郑国贤应在三年内完成编写文学剧本。2011年5月郑国贤将《蔡襄》电视连续剧30集初稿交齐,而福建蔡襄研究会认为郑国贤已经超出了协议规定的最迟2010年9月21日前完成编写任务,造成延期交付,且拒不接受专家组提出的稿件修改意见,初稿的数量及质量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2012年3月,福建蔡襄研究会向郑国贤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书、《蔡襄》30集初稿版权归福建蔡襄研究会、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郑国贤认为,因《蔡襄》30集初稿还未出版,所以不存在版权并要求确认其著作权,郑国贤认为福建蔡襄研究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是该会原会长蔡金发的个人意见,并非《协议书》确认的周长赋、姚文泰、杨国荣、詹金灿、欧明俊等专家的意见,所以不同意修改,此外,不同意赔偿福建蔡襄研究会提出的3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即版权,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而该案中原告福建蔡襄学术研究会与被告郑国贤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蔡襄》剧本只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拍摄该剧本以及出版该剧本的音像制品时福建蔡襄学术研究会才享有版权,而现因蔡襄学术研究会对《蔡襄》剧本不满意且不加采用,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前提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该初稿版权归郑国贤。而对于福建蔡襄学术研究会3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诉求,法院审查认为,郑国贤没有在约定时期内交稿,已经构成违约,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对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并未明确约定,福建蔡襄学术研究会在该案中也未举证证实因郑国贤违约所造成的诸如重新雇人写剧本而支出的稿费等损失,因此在该案中要求赔偿30万元的依据不足,予以驳回。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郑国贤,现任莆田市文联专职副主席,二级作家,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福建省作家协会主席团委员。(本网记者  黄开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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