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或者双方约定由个人清偿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⑴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方式进行逃避债务的除外; ⑵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⑷婚前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物欠下债务,所购财物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此债务为个人债务;若此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偿还; ⑸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例如,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欠的债务等。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但在现实中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注意。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确定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后,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