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我省食品摊贩须出具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户籍或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日前,《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食安办印发。该《办法》有效期至明年12月31日。 根据《办法》,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方便群众、摊点相对集中的原则,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集中经营场地、临时场地主办者是该场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得使用书刊纸、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等。 《办法》还明确,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集中经营场地、临时场地的主办者将收回《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3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记者 谢贤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