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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夫妻争夺两幢豪宅 双方都拿不出结婚证

  台海网12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何颖 通讯员 民五/文 陶小莫/图)两幢厦门别墅,引发一对印尼夫妻争夺战。

  令人惊讶的是,夫妻二人的结婚时间竟然成了“谜”。丈夫说,买房后结婚;妻子说,结婚后买房。

  他们都拿不出结婚证原件,但他们又各自拿出了公证书和印尼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结婚证明书,证明自己所说的“结婚时间”。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谜一样”的夫妻财产纠纷。

  一对夫妻 争夺两幢豪宅

  这两幢豪宅位于湖滨北路凤凰山庄。如今,任何一幢都已价值上千万元。

  虽然,在法庭上,夫妻二人各执一词,但是,他们都承认,二人是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廖先生于1993年和2000年先后购买了同一个小区的两幢别墅。

  不过,对于结婚时间,夫妻二人各有说法。

  廖先生说,结婚时间是在1996年,因此,1993年购买的“a别墅”,是他的婚前财产,不能分给妻子。

  但是,妻子李女士反驳说,两人的结婚时间是在1975年。因此,无论是“a别墅”,还是2000年购买的“b别墅”,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她都应该有份。

  因此,李女士向法官主张,请求法官支持她的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凤凰山庄的两幢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各执一词 结婚时间成“谜”

  法庭之上,夫妻二人都拿不出结婚证原件,但是,他们各有各的“证据”。

  李女士说,此前为了申请房产抵押贷款,夫妻二人先后两次到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进行婚姻状况的公证,在这两份公证书中,双方均确认于1975年在印度尼西亚结婚。而且,双方的儿子是于1988年出生的,这更加进一步证明廖先生所说的“1996年结婚”,与事实不符。

  但是,廖先生却说,公证书不足为证。因为,婚姻的缔结是要式法律行为,不能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设立或终止。而且,双方都是印度尼西亚国籍,婚姻关系的成立时间应以该国户政与民事注册局备案的结婚登记时间为准。

  所以,廖先生主张,他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大于”公证书,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泗水市户政与民事注册局开具的结婚证明书摘录,完全能够推翻公证书。

   

  公证笔录 证明豪宅共有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位于凤凰山庄的两幢房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法官说,根据2010年9月21日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接谈笔录,足以证明廖先生已自认李女士为讼争房屋的共有人。

  法官指出,本案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是2010年9月21日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接谈笔录”,该笔录明确载明:坐落于湖滨北路凤凰山庄的这两幢别墅是廖先生与李女士“共有”。由于该笔录有廖先生本人的签名,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该笔录,廖先生已自认李女士为讼争房屋的“共有人”。

  法官说法

  老外夫妻分房适用中国法律

  两个印度尼西亚人,在厦门打房产官司,究竟适用哪国法律

  对此,廖先生称,本案应该适用印尼法律进行判决。他说,虽然他在厦门购房,但经常居住地不在中国,应当适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

  不过,李女士反驳说,双方自1993年以来,长期居住在中国,中国是他们共同经常居住地,而且,两幢房子都在中国厦门,因此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对此,厦门中院法官明确指出,他们夫妻的房产之争应适用中国法律。法官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纠纷,讼争房产位于厦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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