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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渣土车”必须恢复“原形”记录行踪

  昨日,记者从我市交管大队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安全源头管理,我市要求在石狮辖区内的“渣土车”必须恢复“原形”,并且安装gps、行车记录仪设备以记录其行踪。目前,市交管大队已经印发相关通告进行分发,要求在12月20日前,所有改造过的“渣土车”必须自行恢复原来的形状,拆除加宽、加高等物,并在12月30日前安装好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车记录仪。

  超速行为,不按道行驶、闯红灯、超载超重等形象是“渣土车”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其中超载现象较为严重。许多车子为了多拉货,擅自将车子加宽、加高、加长、加钢板、使用“大轮胎”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技术标准,而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针对此,我市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部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对全市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车辆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同时还抽调住建、安监、国土、行政执法、农力和监察等单位人员组建了“渣土办”,开展“渣土车”日常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理。据前段时间有关部门的调查摸底,全市共有15个在建工程项目开展渣土运输工作,“渣土车”种类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重型自卸货车、中型货车和拖拉机。根据统计,其中运输土石方的重型自卸货车有95辆,运输沙的中型货车有6辆,运输建筑垃圾的拖拉机有26辆。

  针对“渣土车”擅自“变形”现象,我市近期发出通告规定: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凡在石狮市运营的所有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须在2012年12月20日前自行对擅自加宽、加高、加长、加钢板、轮胎规格不符等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行为进行整改,逾期不自行整改的,一旦发现将暂扣车辆和相关证照,并按照车辆登记证书标注的车辆参数强制恢复原状。同时为了记录“渣土车”行踪,通告还规定:2012年12月30日前,在石狮参与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否则不得在石狮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

  为提升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近段时间,我市交管大队结合“五进”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交通安全劝导员、印发交通安全宣传材料,播放交通安全教育警示片等方式,深入相关企业、村居社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尽可能地提高“渣土车”驾驶员及相关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与此同时,该大队相关人士也表示,下一阶段将进一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路面巡逻,强化对“渣土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记者 林春凯 通讯员 黄集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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