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规定,省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即由施工企业申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住建厅考核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并达到如下标准。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设区市市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含5000m2),县(市)辖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m2以上(含2000m2),装饰装修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在建工程;已列入设区市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计划;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申报程序: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材料《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检查评分资料一式一份。 在“创建省级文明工地”项目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分数低于70分的;连续两次考评分数低于85分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项目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