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地方出现了违规购买经适房现象。为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莆田市政府日前出台违规购买经适房处理意见,对违规购买经适房的处理办法、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单位可对其行政处分 意见明确,在2008年10月21日莆田市政府印发《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之前,已经实施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中经查实属违规购买的,由购房者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之后的则由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部署,原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核准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注销违规购房者的购买资格,并书面通知购房者、售房单位、住房保障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协同原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单位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或收取购房补差款,并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工作。 两种情况将被处罚 对已参加福利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退回福利分房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前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已参加的福利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上市出售的,可按程序退回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向原产权单位退回已参加的福利分房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将已参加的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程序退回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收取购房补差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单位将被追责 该意见还要求,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的住房要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如果不宜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应按国有资产处置。所得资金和购房款等除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外,其余部分应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销售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出具虚假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陈盛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