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热评
1.质量差 先是骑死人 现在又打官司 一波接一波 事情不少。你说的那个人是个小学生吧,私自开锁,摔倒了还能怪小黄车?
2.1、ofo已使用小黄车较长时间,2、ofo小黄车有很大知名度,3、野鸡公司抢注商标后起诉ofo,属于牟利。。野鸡公司赤果果的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3.法制社会,人家原告注册商标在前啊,被告你提国家互联网+战略有毛关系?你看下这个评论里大部分人,还强行加戏都来了,别人注册商标,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都能被喷成野鸡公司给自己加戏
4.原告注册的是可下载的软件 指向的商品是软件 ofo小黄车商标在APP上的使用指向的服务是单车租赁服务 况且被告也算是使用在先 这个case 我看原告极有可能是被某些机构怂恿来搞敲诈的 所得赔偿说不定都四六分呢……
5.评论里需要普及一下法律常识,商标就是谁先注册就谁拥有专有权,原告注册在先,当然可以维权,而且,企业想用某个商标,完全可以在国家商标局官网查询下是否有人在先注册以规避风险,明白这个也许大家就不会怪原告了,而是应该反问被告,使用前有没有查询
6.觉得没问题的都好好想想吧。ofo叫小黄车都多久了,那个野鸡才知道侵权了?
7.不想看下去,共享单车现在挺火,打个官司什么商标权,就是想见机捞点钱……
又来加多宝那一套,王老吉和加多宝打官司最伤谁,当然是和其正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