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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开庭审理一涉黑案件 主犯获刑十四年六个月

12月27日,宁化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黑案件,对以王某南和张某贵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团伙进行了审判,主犯王某南获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罚金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2008年以来,以被告人王某南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团伙,为称霸一方,树立他们在宁化的非法权威和更好的获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南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某贵等为骨干,被告人孙某亮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分别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手段有组织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伤害欺压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聚敛钱财,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宣判结束后,宁化县法院有关人员表示,将依法严惩涉及扰乱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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